近日,由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斌斌、杨楠楠、张国庆、邓维、李伟、徐东泽、赵景超、刘雷、王飞、宋丽华、许航、魏佳豪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国庆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被告人邓维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告人李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徐东泽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张斌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楠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赵景超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雷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被告人王飞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被告人宋丽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许航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魏佳豪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斌斌、杨楠楠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判决
2020-09-16 16:20:00 来源:淮安市洪泽区检察院
编辑: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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