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孙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洪泽湖畔白鹭飞
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师生来我院开展研学活动
法治守护洪泽 检心共筑安澜
嗦螺蛳学法条 平安美味两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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