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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泽区人民检察院定密管理制度
2018-06-05 09:37:00  来源:

第一条 公文拟稿时要依法定密。各部门具体承办人员要依据《保密范围》,对工作中产生的事项采取“对号入座”的方法,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拟定密级,并提出定密依据。 

第二条 拟稿人必须在文稿密级栏内拟定密级,如属国家秘密事项,则按所需保密等级定为“秘密”、“机密”或“绝密”(本局定密后需报区保密局审批);如系公开事项,则定“无密”;如属内部事项,则定“内部”,不得使之处于空白。区分的标准和依据是《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对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公文,应依据《期限规定》确定保密期限。除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 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 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记;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记。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立即依据《标志规定》,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如“秘密★5年”)。 

第四条 审核文稿内容的同时,一要审查是否确定了密级;二要审查所定密级是否准确。分管领导签发文稿的同时审批密级,办公室人员在编号、文印时再次对密级把关。在此过程中,凡密级不合格者,皆退回拟稿人,并重新审核、签发。 

第五条 文件密级一经确立,其传递、核稿、签发、盖印、封发、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需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并按照文件规定的级别、范围进行传递,对涉密文件要由指定保密员负责全程监控,严禁非涉密人员介入。 

第六条 对已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因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因为工作需要,原来接触范围需要作很大调整的;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变更或解密。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交本局负责人同意后报本局保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 

第七条 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以后,应当在原密级标志旁边标明,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八条 用于存储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必须统一编号、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磁盘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降密、解密和销毁等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的保密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局实行定密工作责任制。谁发文,谁定密。定密必须及时、准确,发现错定、漏定、滞后订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局公文、会议记录、计算机存储介质等的定密、变更、解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审查。审查工作必须定期进行,将重点涉密部门的文件资料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发现有漏定或错定密级的必须及时加以提醒和纠正,情况较重、屡教不改的必须严肃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必要的处分。 

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秘密文件、资料的收发制度 

第一条 秘密文件、资料的收发应由保密员负责。因特殊情况,保密员不在单位时,由分管办公室领导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条 秘密文件、资料的收发应采用保密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文登记簿进行登记,以规范管理。登记的项目一般包括收()文时间、收()文单位、文件字号、文件标题、秘密等级、文件份数、收()文编号(即按年度编排顺序号)等。各项登记均应准确,无误。 

第三条 收发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履行签收手续,明确交接双方的责任。 

第四条 接收秘密文件、资料的程序如下: 

(一)首先要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并将件数、发送编号、密级、收件单位与送件单位的《投递回执清单》进行认真对照,核实无误后,在回执清单上签上姓名、日期和加盖文件收发专用印章,证明已经收到。 

(二)签收后即打开包装,检查是否存在错发或数量不对等现象。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发出单位查询,防止漏失。如无差错,应随即在收文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在文件、资料的首页上方加盖本单位的收()文印章,并填上收文编号和日期。 

第五条 对外发出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范围。程序如下: 

(一)按照确定的发放范围,在发文登记簿上按对应的栏目要求进行登记。 

(二)在文件、资料首页上方盖上单位的收()文印章,用号码机打上发文编号。 

(三)在信封面左上方标志好秘密等级及发文编号,并准确书写收件单位的地址和名称。 

(四)核点数量并进行封装。如果在同一信封内装几份或几个不同内容的秘密文件时,要在发文登记簿上记录清楚,信封面上要标明其中的最高密级。 

(五)秘密文件发出前,要认真清点核对,确保收件单位、发文编号、密级准确。 

(六)由单位保密员按发放范围发放。 

  

  

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秘密文件、资料的传阅制度 

第一条 传阅秘密文件、资料应由保密员专人负责。先由单位主管领导根据文件、资料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以及工作实际,确定知悉的范围,然后由保密员负责传阅;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绝密级的,保密员必须对接触和知悉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接触人员姓名、文件编号、签领时间、退回时间等。 

第二条 阅读绝密级文件、资料必须在保密室或符合保密要求的阅文室进行。阅读其它密级的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其它办公场所内进行。如因确工作需要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的,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阅读和使用时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确保秘密文件、资料的安全。 

第三条 传阅秘密文件、资料,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传-阅时必须采取直传方式,不得在阅读人之间自由传阅,保密员要随时掌握文件、资料的去向。 

第四条 阅读人不得擅自留存、摘抄传阅的秘密文件、资料。 

第五条 传达秘密文件、资料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秘密文件、资料的清退销毁制度 

第一条 秘密文件、资料必须采用保密部门监制的电脑密码文件柜存放,并单独设置保密室,由保密员统一管理。存放秘密文件、资料的场所,必须配备防盗铁门、铁窗。 

第二条 秘密文件、资料原则上要退回原制发的机关、单位。特殊情况的,可咨询保密部门清退办法。 

第三条 保密员要定期核查、清退所经管的秘密文件、资料。除制发机关规定清退时间的须按时清退外,一般情况下,保密员每月要进行清点,每季度核查、清退一次,当年的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在次年第一季度全部清退完毕。如确需立卷归档或需延长使用时间的,应当向发文机关说明情况,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涉密人员、保密员离岗、离职前,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所保存的秘密文件、资料进行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条 需要归档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第六条 如果单位被撤销或合并的,应当将秘密文件、资料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办理好登记、签收等移交手续。 

第七条 与会人员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要及时交给保密员登记、保管。保密员要主动跟踪会议文件、资料的管理,防止有关文件、资料丢失。 

第八条 要建立定期的文件清理制度,定期做好文件的清退和销毁工作。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涉密文件清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每年的28月集中清退和销毁文件,文件的清退与销毁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文件销毁时需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同意。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文件。 

第九条 秘密文件、资料的销毁,由本单位保密员按国家保密部门指定的销毁地点进行销毁,并须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涉密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局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的管理,保障办公使用过程中国家秘密的安全,避免计算机病毒等非法入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是指处理、存储和传输涉密信息的单机、笔记本电脑、涉密信息系统及涉密网络等。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各科、室、局。 

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投入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不允许进行各种形式的有线及无线的网络连接,不允许使用无线功能的键盘鼠标进行操作。 

第四条 涉密网络由本院指派专人负责接入管理,不允许私自将笔记本电脑、小交换机、无线设备接入涉密网点。 

第五条 涉密网络需要使用移动介质前,应先检查移动介质是否存在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所在的场所,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装防盗门和报警器及监控设备等必要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 

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设备需要维修的,必须到厦门市保密局指定的维修单位维修。涉密计算机等设备送修前必须将涉密存储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如需请外来人员维修,中心应派人全程监督修理过程。涉密存储部件出现故障,如不能保证安全保密,必须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 

第八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应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泄露机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存储了涉密信息的硬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及U盘等。 

第二条 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必须按其所涉及的秘密等级粘贴区保密工作部门统一制作的密级标识。 

第三条 机密级以下移动存储介质由使用人保管,并存放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码文件柜中。 

第四条 高密级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低密级的计算机或设备上使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或其他设备上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的涉密计算机或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转借他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的,需填写“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携带登记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逐件登记涉密存储移动介质内的涉密信息。 

第六条 复制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且每份介质各填一份“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并赋予不同编号。 

第七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传递应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外送维修或数据恢复,必须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维修点,并有保密人员在场。 

第九条 移动存储介质因使用人员岗位变动、使用期满等原因交回时,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检查、确认,并做好登记备案、妥善保管;需归档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连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一并按时归档。 

第十条 不再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由使用者提出报告,由单位领导批准后,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处理,确保有关内容和数据不可恢复。禁止将未经技术处理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转为非涉密环境使用或进行公益捐赠。 

  

  

 

 

 

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涉密载体销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和工作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视频、音频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及半导体介质等各类物品。 

第二条 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载体除正在使用或按照有关规定留存、存档外,应当及时予以销毁。销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不定期将需销毁载体进行登记、造册,经领导签字后,派2人以上送厦门市国家保密局统一销毁。 

第三条 涉密载体的销毁范围: 

1、日常工作中不再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 

2、淘汰、报废或按照规定不得继续使用的处理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通信和办公设备; 

3、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清退的文件、资料; 

4、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离岗(退休、调离、辞职、辞退等)时清退的秘密文件、资料; 

5、已经解密但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 

6、经批准可复制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的复制品; 

7、其他需要销毁的涉密载体。 

第四条 禁止未经批准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禁止非法捐赠或转送国家秘密载体;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送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承销单位以外的单位销毁。 

第五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涉密人员或秘密载体的管理人员,情节轻微的,由所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报市国家保密局处理。 

第六条 相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涉密载体流失、失控,泄漏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院保密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本院办公室的计算机为实现信息交流,实现同局域网络和系统外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的系统。 

第三条 全体干警在计算机网络上(包括局域网和互联网)进行信息查阅和传输的计算机用户,都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区保密局指导和协调组织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七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互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工作信息,必须经过本院保密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第八条 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在上网发布前应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第九条 计算机用户进入网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应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条 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定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一条 本院干警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保密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二条 保密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举报或通过检查发现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存在泄密事件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督促有关科室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监督相关人员限期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三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十五条 存储过秘密文件的计算机在维修时,应保证所存储的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六条 区保密局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负责对本院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如违反本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保密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失泄密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洪泽区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使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案工作中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规,维护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安全,保证各项检察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各类案件的全过程。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和因工作需要接触案件的人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正确处理好检务公开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之间的关系,依法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工作纪律,切实保守国家秘密。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的保密工作实行责任制,检察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检察长为主要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一节 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初查工作中的保密规定 

第七条 受理举报和控告申诉,应在固定或有利于保密的场所进行,有专人接待,设专用电话,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处理和询问。  

第八条 举报和控告、申诉材料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开通网上举报应设专用举报网站,由专门的计算机进行处理,专人负责登录。  

第九条 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和举报内容应严格保密,严禁向被控告、举报单位和个人及其他无关单位、人员泄露。  

第十条 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扣押、销毁举报和控告申诉材料。  

第十一条 需要向被举报单位或举报人核实情况的,应在不暴露举报人、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二条 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并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外,不准鉴定笔迹。  

第十三条 举报材料不得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  

第十四条 初查以秘密调查为主,不得向被调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暴露初查意图。  

第十五条 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未征得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住址和工作单位。 第二节 立案侦查工作中的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立案侦查工作中的有关请示、报告、法律文书及其他有关侦查材料,应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七条 制定案件侦查工作计划,要有具体保密措施。侦查大案要案要有具体保密方案。  

第十八条 依法使用技侦手段或采取各种侦查措施,以及建立和使用多媒体示证系统等,应严格控制知情面;通过技侦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准公开使用;不得向侦查对象暴露侦查意图和侦查手段;严禁泄露其他当事人的证言、供词等。  

第十九条 采取强制措施,搜查、扣押邮件、电报,查询银行存款和冻结银行帐户等侦查措施的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在实施前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 外出调查不准携带案卷。如确需携带案卷,应通过机要寄出;如情况十分紧急,必须两人专管,严防丢失。  

第二十一条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正在侦查案件的内容,禁止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探亲访友、游览、购物等。  

第二十二条 不得向案件当事人和非办案人员泄露案情,不得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以及受其委托的人打听案情、通风报信。  

第二十三条 用于办案工作的计算机,没有安装保密设备的不得与内部局域网联接,更不得与公共网络联接,涉密存储介质要按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境调查案件携带材料,严格按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组织进行案件协查,不得泄露相关案件侦查的总体方案和手段。  

第二十六条 在国际司法协助中,需要提供秘密事项的,应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节 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的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受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抗诉案件移送的案卷材料,要严格登记和履行交接手续。阅卷笔录、补充侦查材料、答辩提纲、检察委员会会议和集体讨论记录等应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向他人提供。在审查办理阶段,案卷材料由承办人负责保管,案件审查结束后,按规定订卷归档。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批捕或不批捕决定,在公安机关执行前应严格保密。上级检察院在备案审查中发现批捕、起诉或不捕、不诉有错误的案件,在做出撤销原决定的决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内部由公诉部门向侦查部门退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退查、补查的原因和结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介入刑事案件侦查活动情况,应遵守公安部门的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复议、复核案件的情况,应当保密。  

第三十二条 死刑临场监督的时间、地点、路线和实施方案,在执行前应严格保密。 

第三节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均应按《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划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三十四条 正在办理的案件,需汇报案情及有关情况时,不得使用平信、明码电报、有线或无线电话及国际互联网。有密级的材料的传输应使用加密传真或机要通道。  

第三十五条 正在办理的案件,一般不对外宣传报道;需要报道的,必须经主管业务部门同意并报经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批准,但不得公布举报人、侦查措施及新发现的线索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办案中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向领导报告,采取有效措施补救,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并应同时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保密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党的各项保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我院的贯彻执行和顺利实施,落实各级保密责任,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遵照执行保密规章制度情况,履行保密义务情况,每月对涉密人员进行考核;依据各项保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历次保密检查情况,对涉密部门进行不定期的考核;依据保密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对保密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年终结合全年保密工作考核及保密工作管理情况,评选本年度先进个人并给予奖励。对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工作。 

保密工作评选条件 

第三条  保密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工作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立场坚定,作风建设扎实, 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 

2、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本院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熟悉本职工作中涉密事项的情况和保密工作的重点,具有较强的保密工作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3、保密工作责任人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掌握本院涉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思想动态,坚持把保密工作与本院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为本院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本院在评选期内无失泄密事件,保密工作成绩突出; 

4、涉密人员应积极参加保密教育培训,熟悉并遵守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具有较强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保密工作成绩突出或做出了特殊贡献。评选期内没有违反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 

5、保密负责人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敬业精神,保密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较强,工作成绩突出; 

6、保密工作责任人须担任责任人一年以上,涉密人员须连续从事涉密工作一年以上。 

保密奖励事项 

第四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或个人,由保密负责人报请上级给予奖励: 

1、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2、对泄露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3、发现他人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4、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 

5、在国家保密技术的开发、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6、一贯严守国家秘密或者长期从事保密管理工作,事迹突出的; 

保密处罚事项 

第五条  凡泄露国家秘密或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本院将视情节给予处罚: 

1、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未进行涉密登记的; 

2、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3、使用涉密计算机连接非涉密网络的; 

4、擅自将涉密计算机改作非涉密计算机的; 

5、涉密计算机到校外维修或报废未经公司批准的; 

6、涉密计算机未规定设置口令或设置口令不符合要求的; 

7、涉密计算机内存储的涉密信息未按规定标明国家秘密标识的; 

8、擅自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外出的; 

9、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内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 

10、经批准携带便携式计算机外出,没有与涉密载体分开保管的; 

11、携带便携式计算机与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出入无安全保障的公共场所的; 

12、未经批准擅自重装涉密计算机操作系统或擅自卸载主机监控与审计软件的; 

第六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洪泽区人民检察院保密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所有检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觉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条  凡属保密事项,必须严格控制知密范围,限定在密件规定的知密范围内。 

第三条  阅览密件必须在文件阅览室或本人的办公室内进行,不准携带密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准个人私自存放密件。 

第四条  禁止擅自翻印、复印、摘录或引用涉密文件的内容。需翻印、复制院内部保密材料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  涉及秘密的会议,承办科室应根据秘密内容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涉及内容的重要程度确定到会人员范围,并对与会人员宣布保密纪律;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六条  在内网上进行涉密内容存取、处理、传递的,要制定安全保密措施,并经常进行检查。 

第七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涉及秘密信息的邮件应通过机要通信部门传递,不得用平信或挂号信邮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不得寄给个人(包括领导),应寄送保密室,由保密室统一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下,使用电话机、对讲机、传真机、手机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信息。 

  

  

洪泽区人民检察院保密宣传教育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保密宣传教育管理,使我院的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全体干警的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宣传教育是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技能的重要途径。接受保密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是全体干警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  保密宣传教育是我院保密工作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结合业务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是全院各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保密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干警和全体聘用人员,重点是本院涉密人员和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 

第五条  保密宣传教育针对不同的对象选择相应的宣传教育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本院各项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四)保密工作的基本知识,包括保密范围、密级确定及变更、解密知识等。 

(五)保密技术防范知识及措施。 

(六)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安全保密知识和防范措施。 

(七)国内外保密与窃密斗争的形势及其活动特点。 

(八)保密工作先进事迹和泄密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 

(九)上级保密主管机关安排的其它保密宣传教育内容。 

第六条  保密教育培训以院、各部门统一组织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利用相关会议或专门召开保密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精神,分析研究保密工作形势和任务。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将保密教育内容列入每年度的学习、研讨计划。 

(二)编发简报或通报,宣传保密工作典型,表彰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反映保密工作动态。 

(三)开展保密知识答卷或竞赛活动。 

(四)举办和参观保密宣传教育展览。 

(五)利用广播、院报、橱窗等多种媒介广泛开展保密宣传教育。重要节假日、重大涉密活动前组织有针对性的保密宣传教育。 

(六)举办保密知识讲座或专题辅导报告。 

(七)组织短期培训。每年度组织涉密人员和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 

(八)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保密培训。组织新进入专兼职保密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和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涉密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九)不定期组织保密知识的考试。 

(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保密宣传教育任务。 

第七条  保密宣传教育工作的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一)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全院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本院保密宣传教育制度,审定本院年度和大型保密宣传教育计划,并按照党组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二)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本院保密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和安排全院性的保密宣传教育活动、涉密人员和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为本院其它保密宣传教育活动提供资料、咨询等。 

(三)政工部门负责计划、安排和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研讨相关保密内容。指导全院性保密宣传活动,并提供必要保障。 

(四)各部门保密工作小组负责完成本院年度保密宣传教育计划安排的内容,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部门的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五)涉密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涉密人员的日常保密教育工作。 

第八条  对在本院保密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相应奖励。 

第九条 涉密人员和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长期无故不参加保密教育培训或多次培训作业、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将给予相应处罚,并调离涉密岗位,不得从事涉密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组织的各类保密教育培训活动,均应填写《洪泽区人民检察院保密教育培训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培训的时间、地点、主办单位、授课人、参加人员、培训内容等,保密教育培训工作记录要纳入保密工作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 

为准确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1、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综合防护体系,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2、院保密委员会职责:①确定和调整本院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②组织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③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④组织协调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⑤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问题。 

3、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范围由本院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名单须报区保密局备案。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①受过刑事责任追究的;②受过党纪政纪记过以上处分的;③有严重违反保密法规记录的;④配偶为非中国公民的;⑤未通过涉密资格审查的;⑥社会上临时聘用的;⑦其他经保密工作部门认定不适宜的。 

5、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须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在岗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6、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与保密委员会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密责任书主要包括:根据涉密程度所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纪律和其他限制性要求及需要事先告知的事项,奖惩规定等。 

7、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脱离涉密岗位的,须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同时实行脱密期制度,脱密期限由本机关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为6个月至3年。 

8、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保密职责情况纳入岗位考核内容。 

9、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配备文件粉碎机、电脑密码文件柜等办公设备。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 

10、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涉密计算机要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密计算机要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11、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建立并严格执行以下保密制度:①涉密人员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资格审查、教育、培训、出境审批和监督检查制度;③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勤人员管理制度;④手机使用管理制度;⑤涉密载体、密品使用和管理制度;⑥保密技术设备、设施、装置使用和管理制度。 

12、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3、对未按规定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导致重大泄密事件发生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4、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的,按照领导干部保密责任追究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院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全面规范本院的保密工作,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涉密人员分类和等级界定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 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四条 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五条 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各科室根据各自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初审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保密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 本院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初审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保密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进行调整。 

第三章 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 

第七条 本院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书面记载备案。重点考评其现状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第八条 所有涉密人员按进院、在岗、离岗、几个阶段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九条 按照《保密教育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条 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要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 涉密人员流动管理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解除相关秘密。脱密期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3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一般涉密人员1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涉密人员的脱密期。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单位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借调、返聘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按照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一般不得辞职。对于确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坚持申请辞职的非核心涉密人员,经批准,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元保密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涉密会议管理制度 

1、召开秘密性的会议,会前应认真研究安全保密措施,并对与会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宣传保密纪律。 

2、秘密性的会议应当在安全保密的地方召开,事先对会场进行安全保密检查。 

3、秘密性的会议必须明确规定参加人员的范围和条件,与会干警应当按规定准时到会,各种无线通讯设备不准带入场内。 

4、印制会议秘密文件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分发时须进行登记,并凭会议通知履行签收手续, 

5、会议秘密文件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对绝密级的会议文件,在休会时须集中保管。 

6、秘密性的会议所用的扩音设备,须符合保密要求;严禁以无线电话筒代替有线扩音设备。 

7、与会人员和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秘密。凡规定不准记录会议内容的,与会人员不得记录,不得录音。 

8、会议结束时,应当清点文件,清查会议场所以防文件散失。对发给与会人员的秘密文件,一般都应当收回,需要发给与会单位的,须由机要通信部门传递。有些确需由与会人员带走的秘密、机密文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与会人员带回单位后,应当及时交保密室登记保管;会议主持机关也应当列具清单给其所在单位的保密室核对。 

9、会议的传达应当按会议主持机关规定的内容、范围进行。 

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涉外保密工作,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对外交往中以各种方式向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提供资料的机关、单位。 

本规定中所称的资料是指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  对外交往中提供资料(以下简称对外提供资料),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对外合作的实际出发,权衡利弊,遵循合理、合法、适度的原则,做到既能够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对外合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对外提供资料保密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对已确定需要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审查。 

(二)经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资料,其中能够作技术处理且经技术处理后能够符合对外实际需要的,应当作技术处理。 

(三)提供国家秘密资料,须经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单位批准。 

(四)经批准提供国家秘密资料,应当以一定的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条  对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应当以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对外提供明确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资料,不需要经过保密审批,但提供内部资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外提供资料保密工作中需要送审、报批、审批或者协调、确定的事项,院保密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办理。 

第八条  院保密领导小组承担对外提供资料保密业务咨询服务工作。 

第九条  严禁个人对外提供国家秘密资料。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对外提供国家秘密资料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通信、办公自动设备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计算机、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计算机、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等设备。 

第三条  计算机、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应按照以下属性建立保密管理台账:编号、品牌、主要配置、启用时间、密级、用途、使用部门、责任人等。 

第四条  计算机、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工作,由院保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并明确一名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员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和保密技术检查工作。 

第二章  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 

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含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涉及工作秘密的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严禁上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的密级应按其所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工作秘密四个等级。院保密室、打印室计算机确定为秘密级,政治处计算机确定为工作秘密级。 

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应按其相应密级进行密级标识,密级标识内容为:编号、密级、用途、责任人。 

第八条  涉密计算机所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得与正文分离。涉密计算机存储涉密信息必须采取加密措施。 

第九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只能用于处理机密级以下的信息,但不得存储涉密信息,必须用安全U盘等存储备份涉密信息。 

第十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应集中统一管理,借用及外出携带必须履行登记审批手续,按时归还,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不得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无线互联功能设备,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应予以拆除。 

第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接收非密计算机传输的信息,必须通过中间交换机来实现信息的单向传输。 

第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存放场所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并按照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安全保密防范配置标准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和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安装铁门、铁窗、防盗报警和视频监控等装置。 

第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应设置开机密码和屏保密码,密码由数字和字母组合形成。秘密级和工作秘密级设置8位以上、机密级设置10位以上并定期更换;绝密级设置12位以上,为一次性口令。 

第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应按照安全保密技术防范设备(产品)配置标准采取与涉密等级相一致的安全保密技术防范措施,配备防电磁辐射、强身份认证、桌面安全管理、防违规外联监控、加密存储、病毒防护、数据备份和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系统等设备(产品)。涉及工作秘密的计算机按照秘密级计算机的配置标准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章  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非涉密计算机(含上国际互联网计算机)严禁存储、处理、传递涉密信息。 

第十七条  处理一般公文的计算机应安装物理隔离卡,实现内、外网隔离操作。 

第十八条  非涉密计算机应及时修补系统漏洞和升级防病毒软件病毒库,防范感染计算机病毒或木马程序。 

第四章  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用于处理涉密信息的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等设备应进行相应的密级标识。设备密级与其所连接的涉密计算机的密级相一致,独立设备密级与其所处理的涉密信息的最高密级相一致。 

第二十条  严禁通过普通传真机传输密码电报等涉密信息,必须通过机要密码通信加密传输。传输电报必须严格实行“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普通电话和手机通话中谈论涉密事项,严禁用手机发送涉密信息。谈论涉密事项必须使用专用通信电话。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重要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应关闭手机或安装手机信号屏蔽设备。 

第二十二条  用于处理涉密信息的多功能一体机不得与普通电话线相连接。用于处理涉密信息的数字复印机的存储介质要按密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未经分管领导审查批准,不得打印输出、传真、复印涉密文件、资料。经领导审查批准的,应作好涉密文件、资料打印输出、传真、复印工作记录。 

第五章  保密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研究部署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信息安全保密教育和保密技术检查。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员要积极开展工作,作好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院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工作,及时准确掌握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依法查处泄密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泄密事件查处办法(试行)》(国保发〔199258号)和《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规定》(国保发〔1999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 

(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三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四条  泄密事件的报告和查处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章    泄密事件的报告 

第五条  泄密事件实行一事一报制度。 

第六条  各部门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向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部门发生的泄密事件。 

第七条  各部门发现泄密事件后,应按第九条规定时限填写《泄密事件报告登记表》,及时上报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积极组织力量追查,以挽回或减少泄密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在泄密事件的情况尚不十分清楚时,可在规定时限内先以口头形式报告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查明情况后及时补报,并在12小时内填写泄密事件报告登记表》,上报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发生泄密事件上报时限要求为: 

(一)涉及绝密级和向境外的机构和人员泄露或出卖国家秘密的应立即上报; 

(二)涉及机密级的应在4小时内上报; 

(三)涉及秘密级的应在8小时内上报。 

第十条  发生或发现泄密事件后,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推诿、隐瞒、拖延报告或自行处理后再报告。 

第十一条  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汇报,并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保密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简要情况。 

第十二条  如遇到泄密事件基本情况不清的,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查明情况后及时补报。如遇调查过程中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保密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泄密事件的报告内容包括: 

(一)被泄露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二)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三)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四)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五)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查找工作情况; 

(六)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泄密事件的查处 

第十四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是指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调查处理。发生泄密事件后,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除按规定报告外,应按事件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查明所泄露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二)积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对泄密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四)针对泄密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第十五条  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调查在院发生的泄露国家秘密为机密级、秘密级的事件,以及泄密责任者是院内在职人员的泄密事件。必要时可请求上级保密部门或国家安全机关协助查处。 

第十六条  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查处泄密事件,审议泄密事件查处工作报告,审批泄密事件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下列泄密事件除按上述规定报告外,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提出专项查处方案,并在3日内上报上级保密部门。 

(一)泄露的国家秘密为绝密级的; 

(二)向境外的组织、机构或人员泄露或出卖国家秘密的; 

(三)泄露的国家秘密为机密级、秘密级,但数量较多的; 

(四)泄露的国家秘密一时无法确定密级,但可能涉及机密、绝密级内容的。 

第十八条  在查处泄密事件过程中,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随时向上级保密部门请示或报告。 

第十九条  院泄密事件发生的部门应协助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查处工作,泄密事件责任者应主动配合泄密事件的查处。 

第二十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院相关保密管理制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泄密情况对相关泄密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保密处罚种类包括: 

(一)送交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职察看和开除。 

(四)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院给予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院保密规章制度,未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失泄密事件的责任者,不得评为当年先进个人。对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或屡次发生失泄密事件的部门,不得评为当年先进集体,并视情况追究主管院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终结泄密事件查处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泄密事件已经调查清楚; 

(二)己经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三)对泄密责任者已经做出处理; 

(四)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已经采取了加强保密工作的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的终结期限为3个月。自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能终结的,应当向上级保密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申请延长查处期限。 

第二十八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终结的,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写出泄密事件查处工作报告书,并将查处过程形成的材料装订成册,形成卷宗,纳入保密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泄密事件故意隐瞒不报、延误报告时间或查处不力的,将追究当事人及部门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科室及其人员。  

第三条 我院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我院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院保密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科室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各科室要依据本院制定的涉密事项一览表比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送审信息或其载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八条 各科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九条 本院保密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各科室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保密各自领导小组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严格、未发生网上泄密问题的科室及其相关人员定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上网”,是指各科室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局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各科室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洪泽区人民检察院密码工作制度 

  

为确保网络安全运行,保护拥护权益不受侵害,特制订此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服务器的密码,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人和系统管理员商议确定,必须两人同时在场设定。 

第二条 服务器的密码须网络管理中心负责人在场时要由系统管理员记录封存。  

第三条 密码内容设置规则:必须由数字、字符和特殊字符组成;密码长度不能少于8个字符;机密级计算机设置的密码长度不得少于10个字符;设置密码时应尽量避开有规律、易破译的数字或字符组合作为自己的密码。 

第四条 密码要定期更换:一般服务器密码更换周期不得多于30天;重要服务器密码更换周期不得超过7.  

第五条 重要服务器需要分别设置BIOS、操作系统开机登录和屏幕保护三个密码。 

第六条 中心服务器设置的用户密码由系统管理员自行保存,严禁将自用密码转告他人;若工作需要必须转告,应请示上级领导批示;非系统管理员使用密码完成工作后,系统管理员应该及时更改密码,保证密码安全。  

第七条 中心服务器所有设置的用户密码须登记造册,由系统管理员管理保存,并将备案记录交于网络管理中心负责人封存。 

第八条 密码更换后系统管理员需将新密码或口令记录登记封存。 

第九条 如发现密码有泄密迹象或黑客入侵,系统管理员要立刻报告网络管理中心负责人,网络管理中心负责人应及时与系统管理员商定修改密码,并严查泄密源头修补系统漏洞,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上一级领导。 

第十条 密码操作人员必须具有对党忠诚、严守机密、遵守纪律、精研业务、无私奉献的工作作风,确保密码译传工作安全和通信畅通。  

第十一条 遵守各项保密纪律,不在公开场合谈论电文内容,不在非保密载体中记载密码秘密。作废电报随时销毁,严防丢失。  

第十二条 接到密码电报后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做到快捷、准确,不准积压。 

第十三条 实行密码操作人员值日制,当天密电的接收、发送、处理工作由密码值日人员负责;非值日人员负责明电的接收、发送、处理。坚持明密电报分别登记,防止明密不分。密电的用、送、管、销毁等环节必须符合保密的要求,做到万无一失。  

第十四条 密码电报必须做到“四查”(即查密件、查电报份数、查登记项目、查电报办理情况),严格操作程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每天下班前认真核对当天密电、明电,并分别在相应收文登记薄上做详细登记。 

第十六条 密电阅览室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当天密码值日人员负责。  

第十七条 认真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洪泽区人民检察院密码机房管理制度 

  

第一条 除主管密码通信工作的领导与机房工作人员外,与密码工作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密码室,不得利用密码机发与密码工作无关的文件。 

第二条 注意消防安全,严禁在密码室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和强磁性物品,机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在无人看管下在机房中使用高温、炽热、产生火花的用电设备。 

第三条 出入机房应注意锁好防盗门,工作人员、到访人员出入应登记。禁止带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出机房,非机房工作人员进出机房须专人陪同。 

第四条 进出机房必须按要求换鞋,机房用品要各归其位,不能随意乱放。  

第五条 爱护机器和设备,注意机器的保养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六条 禁止在机房内吃食物、抽烟、随地吐痰;对于意外或工作过程中弄污机房地板和其它物品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清理干净,保持机房无尘洁净环境。 

第七条 注意检查机房的防晒、防水、防潮,维持机房环境通爽,注意天气对机房的影响,下雨天时应及时主动检查和关闭窗户、检查去水通风等设施。 

第八条 机房内部不得大声喧哗,控制噪音及音响音量,保持安静的工作环境。 

第九条 下班前关好密码室门窗,点清密件,锁好密码机专用保密柜,确保密件和机器的安全。 

  

  

  

洪 泽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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