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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一课
2024-04-28 15:41: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为豫西古城渑池县检察院办公室的一名文秘,我业余时间考取了心理咨询师,加入了当地教育讲师团,利用双休日为问题学生家长授课,偶尔也讲讲如何消除校园欺凌法治课。

  一个周末,讲师团的园园邀请我参加单位的未检工作会。原来,检察官同事娜娜向两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宣布不起诉决定书,由于两名少年家距离太远,按照法律规定,除了监护人家属,还需要社会心理辅导人士参加。讲师团的朋友都如此热心,我欣然答应。

  两起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一起是家在黑龙江的17岁的苗苗(化名),2021年暑假,学校给了半年实习期到社会上实习。经亲戚介绍,苗苗在东北一家无营业执照的公司实习,主要负责网络营销,听说有底薪和提成,她没加考虑就去了。通过微信联系到做平台诈骗的人代理平台业务,她用女性身份与客户聊天,宣称有专业分析师指导,保证盈利,消除客户戒备心理。客户相信后,她把平台链接发给客户,指导客户用手机号注册账户,随后客户在平台上自行充值或者将钱通过微信转账给她,充值到账后买涨买跌。公司靠赚取客户交易的手续费以及客损(被害人在平台中赔的钱)盈利,即客户在平台中输钱公司才能挣钱。她用微信号“橙子”和“百合花”以投资平台的诈骗手段进行诈骗,造成王某等四人损失1万多元。

  另外一起案件则更为简单。2021年5月某日凌晨4时,家住海南的15岁犯罪嫌疑人磊磊(化名,是个辍学学生),通过自己的QQ号发布低价充值QQ飞车手游钻石的广告,诱使一名中学生在家中添加上该QQ并取得信任,以低价充值QQ飞车钻石、购买A车、缴纳退款押金、激活费用等理由诈骗3000多元。

  我猛然心惊。苗苗通过加群换群,入群后发布广告:“微信赚钱项目,每天800元绝对稳赚,想了解的加我,带你赚钱。”这样的骗局,我和园园在手机群里也经常遇到,顿时感到触目惊心。诈骗的秘诀在于,如果客户投资小,就让客户赚取甜头,客户大量投入后,指导客户买必赔的项目让其输光;控制客户提现,客户的钱充值到平台后不管盈利亏损都不能提现,最终的后果是全部在平台中耗尽。

  苗苗的行为触犯刑法第266条规定,涉嫌诈骗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尽管她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认为苗苗到县公安局投案,系自首,且涉嫌犯罪数额不大,已经全部退赔,社会调查报告也证明苗苗现实表现良好,建议对苗苗作不起诉处理,但是她已经17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我更关注的是苗苗的犯罪动因。我了解到,她父母因为车祸双亡,与爷爷相依为命。她急需一份工作来赚钱回报爷爷,用工作能力来显示自己的孝心。刚开始她对公司的做法也有怀疑,但她心存侥幸,认为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彼此互不见面,可以进退自如。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你真正需要的是学法懂法知法守法,擦亮双眼,明辨是非,远离网络犯罪,做一个诚信守法的好公民!”园园的目光充满期待。

  “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害人者必害己。你换位思考一下,苗苗。我们保护你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是社会上的受害者就不需要保护吗?”我说,“我理解你的孝心,但是你完全可以找一份合法的工作呀!”

  “谢谢检察官和叔叔阿姨对我的教育,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严重错误,希望司法机关从轻处理我。”她嗫嚅着说,泣不成声。他的叔叔向检察官承诺要加强对她的监管。

  对磊磊受金钱诱惑不劳而获的行为,我们也表示痛心,并做了现场心理疏导。他羞红了脸低下头,表示如果检察官给他机会,他一定会重返校园,好好学习,悔过自新。

  最后,我们静待结果。检察机关认为,苗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微信赚钱项目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构成了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苗苗在犯罪时不满18岁,根据刑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第176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苗苗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苗苗决定不予起诉。

  这意味着,苗苗的这段黑色档案将永久封存。她今后的人生,像其他正常公民一样不受影响。听完未检办检察官娜娜的宣布,我们与苗苗紧紧拥抱。

  磊磊也依法得到不起诉处理。

  望着两个少年离去的背影,我陷入了对花季少年网络犯罪问题的深思。今天检察官们为他们即将走向社会的人生道路,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相信他们会走出这段人生阴影,拥有更美好的明天。

  年末,我收到了《花季网络犯罪调查手记》一文参与法治征文获得的500元奖金,寄给了苗苗。苗苗很快来信:“谢谢叔叔,这笔钱我不能收。我已经参加工作了,可以自力更生,爷爷也办理了低保。我把这笔钱转寄给了磊磊,他是一个孤儿,家庭困难,比我更需要!”

  磊磊向我们寄来了他因为抢救落水儿童,被授予“见义勇为好少年”的照片。戴着红领巾肩披绶带的他,露出洁白整齐的牙齿,笑容像阳光一样灿烂。

  (作者单位: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朱桐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