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赵璇在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工作时,辖区某大型地毯集团相关负责人向她反映了一个困扰该企业的法院执行问题。经了解,法院查封了某公司价值3000余万元的股权,但实际上该公司早已将股份转让给地毯集团,其被查封时已不持有该股权。由于该查封裁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地毯集团的信誉受到影响,导致多次招标活动失败,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损害。
赵璇与法院和相关部门沟通,法院表示该查封对地毯集团不构成实质影响,对地毯集团的执行异议申请未予支持;市场监管和行政审批部门也表示无权随意撤回协助法院执行的公示信息。而地毯集团不是案件当事人,股权不应该被继续查封。
赵璇调阅相关信息,确定股权变更和冻结备案或登记的主管部门;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认企业信用情况。经调查论证,赵璇认为法院在冻结被执行人股权之前,应当先行查询权属。在未查清股权权属情况下,“冻结公司并不实际持有股权”属于执行不规范情形。在赵璇的推动下,法院与职能部门共同沟通会商,检察院也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并通报给市场监管部门,促使该冻结股权得以解除,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问题虽已解决,但市场监管部门在法院办理冻结业务时,未主动查询并将股权变动情况告知法院,也反映出部门间协作配合还存在漏洞。在赵璇的推动下,该院又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促使其完善与法院的协作配合机制,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