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戚某、秦某、冯某等人得知在饮料中添加某种化学物质,饮用后可致人眩晕、嗜睡。而后,戚某、秦某共同出资,由冯某负责制造该饮料……”
“戚某等人共同设计商标并对该饮料进行命名……”
“……被告人明知使用某化学物质勾兑的饮料系毒品,仍贩卖、运输、制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庭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周继凤依托翔实的证据,沉稳地指控犯罪。
禁毒日刚过,周继凤向记者回忆起她两年前参与办理的戚某等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该案是迄今为止乌鲁木齐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最大的一起涉及饮料类的毒品案件,具有涉案毒品系新型毒品、数量巨大、人数众多、制贩全链条等特点。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均辩称:“用来勾兑饮料的某化学物质是网上买来的,不知道用它兑出来的饮料是毒品”,在案人员拒不认罪、否认主观明知系毒品、对数量避重就轻,同时存在串供和毁灭证据的行为。
2021年6月,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戚某等人坚持辩解主观不明知的情况下,如何证明戚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成为摆在周继凤面前的最大难题。
周继凤介绍,在毒品犯罪中,怎么证明主观明知是重点也是难点。戚某有贩卖毒品的前科,秦某有吸毒史,二人对毒品的认知明显高于普通人。除了戚某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外,还应当结合他们实施毒品犯罪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在案证据,以及他们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要顺利办理该案,突破口就在证据上。”周继凤与助理一遍遍梳理案卷后发现,现有的证据较为零散,必须要补充新证据。她深知要全面收集戚某等人定罪量刑的证据,补充侦查的方向很关键。
“关于戚某涉嫌的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该饮料配方的来源,具体出资数额,以及制造、运输、贩卖的具体数量等等。戚某供述他只发出几十件饮料,而证人供述戚某曾安排发出630件饮料,请继续讯问戚某等人,以核实戚某运送涉毒饮料的数量和种类……”于是,依据现有证据梳理证明环节的缺漏、瑕疵后,周继凤和助理逐一写明需要补充侦查的证据,以及如何取得该证据。
在案证据等均表明,该案查获的涉案毒品不属于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除外情形,应按照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定罪量刑。“他们租用饮料生产线进行流水线作业,制造贩卖的数量肯定远大于查扣的数量……可以从饮料瓶、瓶盖、购买某原料的数量、饮料配方等方面查明戚某制造饮料毒品的数量。”周继凤和助理多次与侦查人员面对面沟通,逐条逐项说明补充侦查的需求,讨论取证的目的、方式和可能。
当侦查人员拿到这份有60条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时,感慨道:“补侦任务虽然重,但是能把办案方向一项项讲清楚,更有利于收集固定证据,进而精准惩治犯罪。”最终,经过此次退回补充侦查,该案重新形成了6册卷宗,构建起有力的指控证据体系。
2021年12月,乌鲁木齐市检察院以戚某等人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提起公诉。2022年7月25日,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庭上,周继凤和助理直面7名辩护律师,回应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质证。
庭审持续到7月27日,周继凤当庭发表了1.7万余字的公诉意见,针对戚某等人的主观明知、制贩卖毒品数量等犯罪事实一一论证,环环相扣。“今天的庭审既是公诉戚某等人实施毒品犯罪的现场,也是禁毒宣传教育的现场。希望今天所有参与庭审的旁听人员都引以为戒,摒弃侥幸心理,切勿铤而走险、碰触法律底线,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周继凤的声音回荡在法庭中。
最终,戚某等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