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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 不规范司法行为约谈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2018-12-20 10:48:00  来源:洪泽区检察院

  各县(区)人民检察院,开发区检察院,市院机关各部门:

  为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正确行使,根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规范司法行为制度执行和监督的意见》、《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规则(试行)》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不规范司法行为约谈制度的规定》,市院制定了《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不规范司法行为约谈制度的规定》,并经2017年9月7日市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9月7日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实行不规范司法行为约谈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正确行使,根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规范司法行为制度执行和监督的意见》、《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规则(试行)》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不规范司法行为约谈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约谈,是指上级检察机关根据了解和掌握的司法不规范隐患或突出问题,对下级检察机关院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所进行的约见谈话。

  第三条约谈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问题为导向,坚持适时、适度、从严掌握原则,不得随意约谈,不得以约谈代替纪律处分。

  第四条约谈人及约谈对象

  (一)基层检察院检察长由市院检察长约谈。必要时,市院分管副检察长、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和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检察长可委托分管副检察长、政治部主任或纪检组长作为主谈人。

  (二)基层检察院其他院领导由市院分管副检察长、政治部主任或纪检组长约谈。必要时,可要求基层检察院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员额检察官一并参加。

  (三)基层检察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员额检察官,由市院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

  第五条约谈分为一般性约谈、警示性约谈、诫勉性约谈三种类型。

  (一)一般性约谈,主要是为了当面了解重要问题或者督促指导重要工作,以及征求约谈对象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性约谈,主要是针对贯彻上级检察机关有关规范司法行为的决定不坚决、不及时、不得力;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发生不规范司法行为等情况而进行的约谈。

  (三)诫勉性约谈,主要针对不认真执行上级检察机关有关规范司法行为规定,导致发生不规范司法突出问题的;发生不规范司法突出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经约谈后仍然发生不规范司法突出问题的等情况而进行的约谈。

  第六条基层检察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院应及时约见基层检察院相关负责同志,根据第五条之规定进行警示性约谈或诫勉性约谈。

  (一)不严格执行司法办案作风规定,违反“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工作要求。

  (二)不严格执行自侦办案规范和纪律规定,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不到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适用不规范,不严格执行办案安全防范制度。

  (三)不严格执行保障辩护律师执业的制度规定,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违规限制、干扰、影响律师会见,违规阻止或者妨碍律师依法执业权利。

  (四)不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款物不规范、不严格。

  (五)不严格执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有关规定,侵害涉案人员合法权益;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司法的纪律规定,受利益驱动,违规干涉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规过问、干预办案;以案谋私,不严格依法办案。

  (七)不严格执行诉讼监督程序与范围的有关规定,违规实施监督、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到位。

  (八)不严格执行司法办案考核管理规定,弄虚作假,违规办案。

  (九)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在控告、投诉、申诉、舆情监控、对下巡视、检务督察、专项检查、案件监督管理、质量评查和巡查、抽查以及在相互监督中发现司法不规范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通报案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案管部门建立不规范司法问题台账

  ,要逐一登记、逐一销号,各相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

  第九条约谈由检务督察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程序为:

  (一)检务督察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问题进行调查确认,提出约谈意见,检务督察部门据此提出约谈建议,制定约谈方案,拟定约谈提纲,呈院主要领导审批。

  (二)院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约谈领导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约谈人、约谈对象、约谈内容、约谈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约谈对象(见附件1)。

  (三)实施约谈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书面记录,填写《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约谈记录表》(见附件2),并由约谈对象签字认可。

  (四)约谈后相关资料交检务督察部门归档,检务督察部门对相关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察。

  第十条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二)约谈对象说明有关情况;

  (三)主谈人向约谈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四)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作出明确表态。

  第十一条约谈结束后的整改落实

  (一)约谈结束后,案件监管部门及时向约谈对象发放《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实行挂账管理,强化落实。

  (二)约谈对象对照《整改意见书》的内容逐一提出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院。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整改结束后,及时向市院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三)案件监管部门建立约谈档案,并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约谈及整改落实情况可视情向全市检察机关公开。

  (四)各基层院可根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规则(试行)》和市院关于第一种形态运用的相关规定,对案件具体承办人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实施责任追究,直至整改到位。检务督察部门适时对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约谈通知书存根

  ××××约谈[ ]号

  已于年月日向同志就

  问题发出约谈通知书,要求其于

  年月日时到接受(一般性、警示性、诫勉性)约谈。

  ××××年××月××日

  ———————————————————————————

  约谈通知书

  ××××约谈[ ]号

  同志:

  因,经市院主要领导批准,决定由等人对你进行约谈。请于年月日时到接受约谈。

  约谈内容:

  1.××××××;

  2.××××××;

  3.××××××。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附件2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约谈记录表

  约谈对象

  基本情况

  姓名

  出生年月

  入党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文化程度

  单位及

  职务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约谈人姓名、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姓名、单位及职务

  约谈内容

  约谈对象意见并签字

  编辑: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