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某某等人采取在湖面上投剧毒呋喃丹捕获野鸭用于销售,对湖区生态影响巨大,用于销售对群众的生命安全也将造成巨大隐患,其行为不能简单的作为一般非法狩猎处理,我们今天的目的,就是如何有效取证、准确评价他们行为” 石海伟检察长作为本案的承办检察官,开门见山的提出了此行的目的。
2021年3月22日下午,石海伟检察长就亲自办理的一起投毒非法狩猎案件,带领刑事、民事检察部门干警走进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水警大队,与公安机关、渔政大队具体承办人座谈引导继续取证等事宜。
化某等3人非法狩猎一案虽然公安机关移送非法狩猎犯罪事实基本清楚,但是在犯罪手段、目的、危害性取证上,公安存在较大缺失,极有可能导致重罪轻处理,为此,石海伟检察长在听取公安承办人相关意见、查证过程的基础上,提出具体补查意见:一是鉴定涉案野鸭肠胃及肌肉组织是否含有呋喃丹成分,明确致死原因及危害;二是组织专家论证人体食用添加呋喃丹食物的危害性以及呋喃丹对水源、水生物的危害性;三是进一步取证犯罪嫌疑人销售野鸭的行为,查证野鸭的流向。
最后,石检指出,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在洪泽湖水面上非法狩猎野鸭是常见现象,如何打击非法狩猎行为,保护洪泽湖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需要各家单位切实联动起来,加大宣传以及查处力度,通过个案推动类案常态化、规范化、精准化、效果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