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胜基、黄耀东、黄铭明、李兆清、梁兆权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胜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黄耀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黄铭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兆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梁兆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胜基、黄耀东等5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判决
2020-10-20 14:50:00 来源:淮安市洪泽区检察院
编辑: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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