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国军、俞海波、张国保、陈春兰涉嫌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国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俞海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国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陈春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国军、俞海波等4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判决
2020-11-27 10:52:00 来源: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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