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某某在飙车过程中发现李某某后,有紧急躲避情节,撞人后有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治情节,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并不明显。戚某某的行为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一审法院认定其是故意犯罪是否妥当?
在办理一起飙车致人死亡案过程中,安徽省宿州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陈磊针对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开展实地勘察,对案件准确定性。拿到二审改判结果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向陈磊表达了感激之情。
事情要从2020年8月的一顿饭局说起。戚某某与尉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饭桌上闲聊,提到车辆提速快慢问题时,商议着进行车辆提速比赛。次日零时52分,戚某某与尉某某来到约定地点,并邀请共同的朋友李某某站在路中间当裁判。戚某某以超出最高限速1倍的速度进行飙车,返回起点时发现李某某仍站在路中间。戚某某急打方向盘但躲避未果,将李某某撞倒后又撞到路边电线杆,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戚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戚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认真阅卷和提审后,疑虑涌上陈磊心头:戚某某在飙车过程中发现李某某后,有紧急躲避情节,撞人后有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治情节,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并不明显。戚某某的行为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一审法院认定其是故意犯罪是否妥当?
“定性不同,戚某某所承担的刑罚就有很大差别。”带着疑问,陈磊再次提审了戚某某,着重了解其案发时的心理状态。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陈磊决定复勘现场。因案发时系凌晨,为直观感受此时间段内人流、车辆情况,陈磊和同事一起在凌晨时分来到现场,发现该时段的国道上鲜有行人和过往车辆。案发时的监控显示,戚某某来回行驶用时2分9秒,竞速距离较短,且戚某某撞人后立即下车查看并拨打急救电话。综合研判后,陈磊认为,戚某某在公共道路上的飙车行为虽侵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但其主观上对结果的发生既无希望亦无放任,主观恶性小,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能否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关系到改判过失犯罪的建议能否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然而,李某某的家人向陈磊表示,一审判决后,戚某某并未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绝对不可能谅解。
“办案质量必须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和反复推敲。”吃了闭门羹的陈磊没有气馁,他多次前往李某某家中做民事赔偿调解,从法理、情理角度耐心详细解释有关规定。最终,被害人亲属同意调解,但又因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出现分歧导致调解失败。此后,陈磊又多次上门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新的民事赔偿协议,并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实际履行。戚某某也拿到了谅解书。
在二审庭审中,陈磊将被告人戚某某的行为定性作为辨法析理的重点,结合复勘现场情况及在案证据,重点阐明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建议二审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
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并充分考虑了调解情况,改判戚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案件成功办理后,陈磊及时总结经验,以该案为研究对象撰写了《飙车时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判定》一文,从法理上明晰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故意与过失的区分,提出可复制、可借鉴、操作性强的判断标准。
法律最大的公平正义就是罚当其罪,这是陈磊一直秉承的司法理念。在刑事检察战线10余年,陈磊办理了千余起案件,其中有8件入选全省典型案例和全国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