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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洪泽湖生态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审判及增殖放流活动
2019-08-30 15:46:00  来源:淮安市洪泽区检察院

  损害洪泽湖渔业资源

  16人获刑并赔偿环境修复金

  12日,江苏淮安市首例洪泽湖生态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吕某某等14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分处拘役和罚金等刑罚,被告人严某等2人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16名被告人还赔偿了8万余元环境修复金。

  今年3月,吕某某、邓某某等人明知淮安市洪泽区南三河水域处于禁渔期、禁渔区,仍多次在该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总量达9000余斤,非法获利2.9万余元。

  

  2018年9月12日下午,淮安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及人大代表视察检察机关推进“生态保护司法绿坝工程”暨淮安市洪泽湖生态资源保护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及增殖放流活动在淮安市环境资源司法修复基地举行。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希望借助案件的成功办理,让更多群众了解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活动现场,洪泽区检察院检察长韩少芹就“3.29”非法捕捞案件开展了现场以案释法。

  【 案情回顾 】

  

  2018年3月,吕某某、邓某某等26人在洪泽湖封湖禁渔期间,不顾渔政执法人员的多次劝告和教育,采用明令禁止使用的多层拦网等违规渔具,大肆捕捞处于繁殖、生长期的鱼类9000余斤,非法获利29000余元。

  鉴于该案严重侵害了湖区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洪泽区检察依法决定对该起案件提起全市首例洪泽湖生态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中潘某某等10名女性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处于辅助作用,且案件当事人多为湖区渔民,家庭条件较为困难。洪泽区检察院在9月7日正式开庭审理之前,依法对10名轻微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 公开宣判 】

  

  

  公开宣判现场,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吕某某等14人分处拘役和罚金等刑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严某等2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16名非法捕捞案件被告人主动缴纳8万多元修复费用,用于购买8万余尾鱼苗,放流到洪泽湖,修复湖区生态。

  

  

  

  本着“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人大代表等与会人员的共同见证下,利用16名非法捕捞案件被告人主动缴纳的8万多元修复费用购买的8万余尾鱼苗,被放流到洪泽湖,用于湖区生态修复。

  编辑: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