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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代偿”公益修复,这个案子办得有温度
2020-08-24 11:28:00  来源:淮安市洪泽区检察院

  江苏省洪泽湖流域首例 “以劳代偿”公益修复宣告暨“4.26”非法捕捞案件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活动,在淮安市洪泽区老子山镇举行,洪泽区检察院检察长石海伟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活动。

  

  检察机关对23名涉嫌犯罪数额相对较小,具备认罪认罚从宽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禁渔期、禁渔区——27名渔民非法捕捞3万余斤鱼

  为了更好地保护好洪泽湖湖区渔业资源,当地党委、政府每年2月1日至6月1日都会联合江苏省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实行4个月的封湖禁渔。在此期间,洪泽湖内湖及其周边水域将实行严格的禁渔政策,确保湖区水生资源得以修养、生息。

  2019年4月,洪泽警方在工作中发现洪泽湖老子山水域附近有人偷偷使用多层拦网进行非法捕捞。

  经过调查,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蔡某某、罗某某等27人在明知洪泽湖老子山水域为封湖禁渔期间的重要禁渔区域,采用明令禁止使用的多层拦网等违规渔具,非法捕捞处于繁殖、生长期的鱼类,并将所得渔货销售给从事水产经营的陆某、刘某等7名渔贩贩卖至外地,非法获利13万余元。

  2020年4月,完成相关犯罪事实调查取证后,警方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将涉案34名犯罪嫌疑人移送洪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宽严相济——检方决定对23名情节较轻人员不起诉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洪泽检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从事非法捕捞27名犯罪嫌疑人,大都为老子山镇新滩村附近渔民,其中很多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渔户,对非法捕捞,特别是禁渔期非法捕捞犯罪法律知识了解不够。

  “按照规定,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但案件如果简单办了,法律效果有了,社会效果却可能会差一点……”,洪泽区检察院负责刑检工作的副检察长徐加山告诉记者,鉴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洪泽检方在依法履行审查起诉职能同时,主动对部分犯罪嫌疑人启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坚持打击犯罪与挽救教育相结合,依法审慎作出处理意见。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该院依法对涉嫌犯罪数额较大、情节较重的10名犯罪嫌疑人(另有1人另案处理)人员提起公诉,对其中23名涉嫌犯罪数额相对较小,具备认罪认罚从宽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劳代偿——让非法捕捞者主动修复受损生态

  “4.26”非法捕捞案件涉案人员的行为,不仅对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害,同时对渔业资源增殖潜力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一定影响,破坏了所捕捞水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洪泽区检察院在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同时,作为公共利益代表,对“4.26”非法捕捞案件涉案人员同步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走访中发现涉案渔民家庭条件十分困难,根本无力支付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修复费用,所以我们决定采取新的方式……”,据洪泽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徐慧琴介绍,鉴于案件中部分渔民履行公益损害赔偿责任确有困难,洪泽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作用,提出了让非法捕捞案件部分涉案人员参加湖区环境整治、湖区巡逻、增殖放流等活动,以义务劳动、志愿服务等形式修复受损环境的“以劳代偿”方案。

  该方案不同于以往公益诉讼赔偿方式,充分考虑到湖区渔民的实际,不要求其支付环境损害赔偿金,而是以参与禁捕宣传、义务劳动等形式,让其主动参与湖区生态保护,履行赔偿义务,自觉保护洪泽湖生态环境。为了确保“以劳代偿”方案得到有效实施,洪泽区检察院还专门邀请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司法部门作为修复方案的监督者,定期对公益修复人员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安排检察官不定期实地回访,确保执行效果。

  检察机关的司法善意最终得到了湖区群众的充分理解,与检察机关签订“以劳代偿”公益修复协议的涉案人蔡某在宣告活动现场表态:“我以后不仅不会再参与非法捕捞活动,我还将按照约定,自觉参加各项公益活动,用自己的行动来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编辑: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