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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8-12-20 10:49:00  来源:洪泽区检察院

  各市人民检察院,省院机关各部门,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检察机关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若干规定》,省院制定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经2016年10月28日省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全省检察机关严格贯彻落实《规定》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规范公务接待管理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先后出台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完善公务接待制度等厉行节约制度体系,坚决刹住铺张浪费之风,切实遏制公务接待等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省委、高检院也先后出台制度对规范和简化公务接待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高检院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及公务接待管理相关规定,取得明显成效,公务接待中的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但一些地方和部门执行纪律规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部分领导干部仍心存侥幸、我行我素甚至顶风违纪,违规超标准接待现象有所回潮。此次重申有关纪律规定,是为了严格落实中央、省委、高检院相关要求,进一步严明纪律、破除陋习、纯正风气,切实规范公务接待特别是用餐管理,巩固和拓展作风建设成果。希望各地各部门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组织广大干警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深入学习中央、省委、高检院和省院规定精神,逐条对照、逐一检查,以身作则、做好表率,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确保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准确把握规范公务接待管理的各项要求

  (一)严格界定公务接待范围。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活动。省内公务接待,是指在江苏省范围内参加上述公务活动的接待。要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项目,坚持接待分类管理,切实压减不必要的公务接待活动。要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接待单位一律不予接待。

  (二)严格落实公务接待标准。《规定》对用餐标准、陪餐人数、住宿标准进行了重申,对菜式等其他要求也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在公务接待过程中要严格落实。需要突出强调的是,省院领导和工作人员因公到下级院、下级院领导和工作人员因公到省院用餐,一律在检察机关食堂安排工作便餐。

  (三)严格规范公务接待行为。《规定》明确省院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原则,不再安排部门公务接待包干经费,由院办公室负责省院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公务接待应当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并实行一事一结原则;每季度汇总公务接待情况,并组织公开公务接待有关情况,接受群众监督;每半年向院党组汇报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

  (四)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纪律。《规定》要求切实做到“七个严禁”。需要突出强调的是,严禁省内公务接待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料;严禁省院领导和工作人员在非公务活动时接受下级院及有关单位的公务接待;要严格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总额控制,禁止坐支接待费用,避免多头来源和支出规模失控。

  三、切实保障规范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工作,及时传达学习《规定》精神,把贯彻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从严从实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级级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要对公务接待实行全过程监管,推进接待信息公开,强化对接待活动的刚性约束,增强内外监督合力,形成不愿、不敢、不能违规违纪接待的正确导向和正面预期。

  (三)强化督查问责。各级院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大执纪监督问责力度,切实加强对公务接待各项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铁面执纪、严格问责,对顶风违纪者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对执行不力、屡禁不止,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格实施问责。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执行本《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院办公室联系。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16年10月31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院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检察机关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院机关的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活动。

  外事接待按照外宾接待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以下标准:

  (一)用餐标准。工作餐一律安排在省院机关食堂、内部招待所或政府指定的宾馆饭店。工作便餐以自助餐为主,确实不具备采用自助餐条件的,可以安排桌餐,桌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早餐,省部级领导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厅局级及以下同志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午餐和晚餐,省部级领导每人每餐不超过150元、厅局级及以下同志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

  (二)陪餐规定。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住宿标准。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住宿用房以标准间或普通单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

  省院领导和工作人员因公到下级院、下级院领导和工作人员因公到省院用餐,一律在检察院机关食堂安排工作便餐。

  第五条公务接待经费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全部纳入院机关统一管理,不再安排部门公务接待包干经费。办公室负责省院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六条公务接待应当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一)公务接待由承办部门填写《接待审批表》(附后),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连同派出单位公函送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办公室负责人按规定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办公室的院领导审批,批准同意后方可安排。

  (二)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正常程序审批的公务接待,须在接待前向办公室说明原因;接待工作结束后,由负责接待的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第七条公务接待费实行一事一结原则,接待事项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经费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接待审批表、派出单位公函。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办公室应当每季度汇总公务接待情况,并会同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按季度组织公开公务接待有关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提供年度公务接待经费预算额度,每半年向院党组汇报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纪检监察部门会同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严禁超范围、超规格接待;严禁省内公务接待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料;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用开支;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严禁省院领导和工作人员在非公务活动时接受下级院及有关单位的公务接待。

  第十条强化责任追究,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省院直属事业单位,检察官协会,女检察官协会,检察官文联等单位依照此规定执行。各设区市检察院、基层检察院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省院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3月24日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接待审批表

  年月日

  接待部门

  公务事项

  来院时间

  来宾人数

  来宾姓名

  及单位、职务

  用餐地点

  陪餐人数

  主陪人姓名

  职务

  接待部门

  负责人意见

  办公室意见

  分管办公室的院领导意见

  备注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印发

  编辑: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