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增强宪法意识,激励和教育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参照《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科级及以下人员任职,检察官入额,新进人员转正、定级,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级晋升,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根据规定同一工作人员需要多次参加宪法宣誓的,三年内可只参加一次;参加市人大会常委会组织宣誓的,一般不再参加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宣誓。
第三条宪法宣誓仪式由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承办。
第四条宪法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五条宣誓仪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
2.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3.主持人宣读任命文件;
4.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进行宪法宣誓;
5.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结束。
第六条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形式,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委托的人员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逐句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左手自然下垂,右手举拳,齐声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领誓人和其他宣誓人依次报出姓名。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报出姓名。
单独宣誓根据需要组织,可以只设监誓人。
宣誓仪式可以由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其委托的人员进行监誓。
在宣誓人宣誓时,监誓人面向宣誓人站立,监督誓词诵读。
第七条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参加宣誓人员,应当着制式服装。
第八条宪法宣誓仪式应当公开进行,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九条举行重要活动时组织的重温誓词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