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荆国致等6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荆国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被告人张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李曼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张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五、被告人葛飞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六、被告人徐媛媛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七、被告人荆国致、张兵、李曼强、张梦、葛飞、徐媛媛已退出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责令被告人荆国致、李曼强继续退赔被害人郑高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六千七百四十六元。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荆国致等6人诈骗案一审判决
2022-02-09 10:11:00 来源: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管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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