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防范检察人员酒后驾车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院、市院机关各部门:
为防范检察人员参加正常的酒宴活动发生酒后驾车的行为,市院制定了《关于防范检察人员酒后驾车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关于防范检察人员酒后驾车的规定
为防范检察人员(包含政法干警、行政附属人员、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参加正常的酒宴活动发生酒后驾车的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1.参加酒宴活动尽量乘坐公共交通或步行往返,驾驶机动车辆参加酒宴活动的,要主动告知主办人;
2.知悉共同参加酒宴活动的人驾驶机动车辆的,要主动劝阻其不要饮酒,严禁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
3.邀请他人参加酒宴活动的,要主动提醒被邀请人不要驾驶机动车辆前往,在被邀请人驾驶机动车辆前往并饮酒的,必须保证其安全离开;
4.严禁教唆、胁迫或命令他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5.严禁将机动车辆出借给饮酒后人员使用;
违反以上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