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检察人员八小时外十不准
1、不准传播、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有违法律法规的言论、信息;
2、不准组织、参与任何邪教等非法组织和封建迷信等非法活动;
3、不准参与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民间借贷、居间介绍招商引资收取报酬、参与各种集资、从事炒房牟利、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检察人员形象的商业活动;
4、不准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宴请、礼金、馈赠及有价证券等;
5、不准利用婚丧嫁娶、子女入学就业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6、不准打探、泄露案情或在公共场所谈论未公开的案件;
7、不准插手、干预、过问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8、不准到夜总会、私人会所以及存在营利性陪侍的场所参与奢糜、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9、不准为谋求个人晋升请客送礼、拉票贿选、跑官要官;
10、不准为他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以检察人员职务影响力说情打招呼、谋求私利。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