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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行刑衔接执法裁量权监督
2020-10-30 15:04:00  来源:检察日报

  食药、环境领域中时有发生的安全事件和执法乱象,使得二元违法制裁模式的协作疏漏得以暴露。行政检察监督是防止“两法衔接”中执法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中坚力量。为推动“两法衔接”中检察监督细化完善,实践中,可将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罪线索作为抓手,做精检察一体化趋势下具备“行政+刑事”复合监督属性的“移案监督”业务。在做强刑事立案监督的同时,借力以“移送”作为突破口回溯行政执法全流程,将行政检察监督的触角延伸至执法权可能异化的关键分支范畴。着眼高发的同质化问题,精准克服解决,完善配合协同,多措并举,将“两法衔接”中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等监督做优做实。

  检察一体化监督与“两法衔接”客观需求相契合,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营商环境优化。“两法衔接”过程中,检察机关“移案监督”通过复合优势发挥,实现行政检察、刑事检察同频共振,推动行政检察监督,逐步吸纳针对诉讼外行政行为的嵌入式监督。不过,“两法衔接”中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一体化检察监督,面临以下客观障碍:其一,程序运作层面。信息获得渠道不畅引发知情权受限的“孤岛”效应。部分行政机关裹挟部门利益滥用线索移送权导致与公安机关衔接不畅。部分构罪标准、证据转化等规定模糊、执法不规范造成鉴定难等,影响衔接处置。监督依据、长效机制缺位,影响检察监督力度和实效。其二,宏观层面。检察一体化发展不平衡,双业务互补演变为刑事检察为主、行政检察为辅的单向助力,内部合力偏差制约了行政检察的对外监督效果。部分“先罚后刑”规定有歧义,在执行中易演变为“普遍先罚”或“以罚代刑”。“两法衔接”中,行政检察存在监督职权虚置、授权支撑不足、手段刚性滞后等问题。

  以推进“两法衔接”为契机,完善行政检察监督的路径如下:

  一是明确原则划定边界。坚持有限性原则,监督范围应突出维护公共利益的边界,避免对正常执法秩序产生干扰。坚持程序性原则,检察监督不直接对行政权进行干预和包办,改正方式、幅度等均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实施。坚持补救性原则,在私益受损呈现涉众性、紧迫性时,为社会公益及稳定,检察机关方可启动监督。

  二是畅通信息获取渠道。协调推动既有“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规范管理。通过组团“借力”的方式,打造监督“产业链”,以多方关注督促行政机关提升执法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实现信息来源多元化。主动对接,争取支持,了解在办案件数据、执法台账,用好联席会议或座谈等机会,挖掘线索,跟进监督。

  三是确立标准明确细节。对于涉罪标准不细化的,发挥行政检察、刑事检察一体优势,通过同地域类案解析方式,提供可行性思路,破解移送困局。对于衔接要求差异和专业问题,可由行政执法、公安、司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请示结果继而会商明确,提升执法规范程度,避免随意性。

  四是完善依据构建机制。建议从规定层面,对“两法衔接”中的行政检察监督的权限、流程、操作细则、受监督方义务等逐步完善,争取从结果监督过渡至过程监督模式,提升监督质量,通过试点考察,稳步提升法律效力等级。长效机制上,建议以省或设区市为单位,相关部门就迫切需要解决的监督保障、强制力等问题展开协商,书面会签有效时间跨度较长的文件,给同级部门、下级部门参照适用。防止因人员变动影响监督效果稳定性。

  五是内部合力互动平衡。检察机关在内部协作中对资源配备应适度倾斜,支持行政检察监督发展。在“两法衔接”中应重视行政检察监督的前期铺垫作用,刑事检察适时逆向支持,做好双重属性的灵活互动。面对衔接不畅时,可用好“移案监督”措施,发挥检察机关居中监督、定分止争的作用。对过错方予以督促整改,深挖深层问题。

  六是封堵“以罚代刑”漏洞。对“两法衔接”中特定“先罚后刑”条文不应过度解读。应明确“刑事优先”+“紧急特例”并存的衔接处置原则体系。“刑事优先”强调线索移送的涉罪必移趋势,“紧急特例”适用于特定情况下违法主体的资格停用,禁止从业等,侧面服务于追究犯罪、保护公益。对歧义条文,建议予以量化、细化适用规定,尽量通过补充条款、类案指引等封堵操作漏洞。

  七是拓展途径凸显刚性。检察机关可通过与行政机关强化互信,完善沟通协作机制,促使行政部门对监督意见及时整改、反馈。争取通过法律层面为行政检察监督正式配备常态化调卷权、调查核实权、人员询问权等,以期借手段升级提升监督实效。

  (作者单位: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