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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省优秀公诉人”——万滔个人事迹
2017-02-17 15:15:00  来源:

   

  万滔同志自201010月进入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来一直从事案件审查起诉工作,现任侦监科科长兼公诉科副科长。在近3年的公诉工作中,通过自己的不断学习和刻苦努力,熟练的掌握了公诉工作技能,并迅速成长为科室的负责人,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首肯。因工作业绩突出,该同志连续被评为院先进工作个人、优秀公务员等,先后在省市院组织的多项评比中获奖,被市院授予“三等功”,2016年被省院授予“全省优秀公诉人”称号。承办的赵桂芹拐骗儿童案被淮安市委政法委员会评为2016年度执法监督“百百千”提升工程听评活动庭审类一等奖。 

  一、努力学习,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素质 

  该同志在从事公诉工作中,充分调动自身的工作积极性,努力学习各项工作基础知识,不断提高和完善自身的业务水平,使自身综合业务素质得以迅速提升,较好地完成了科室、领导交办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先后承办的300余件公诉案件,均获法院有罪判决,无一错案。该同志公诉的徐永良合同诈骗案件在全市庭审评议中获得三等奖,2015年承办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在全市执法监督“百百千”活动中获得一等奖,并在2016年全省第七届优秀公诉人评比活动中获得全省优秀公诉人称号。 

  在努力学习的同时,该同志积极总结、善于思考,针对工作当中出现的新问题、新要求、新做法,进行认真思考总结,形成发表调研、经验信息、风险研判等材料20余篇,为个人政治思想、业务素质迅速成长奠定基础。在应对“两法”正式实施、衔接过程中,形成的“四前会审”非法证据排除、未成年特殊制度对接机制构建等相关经验做法信息,被省、市院采用转发。针对首例危险驾驶案件办理形成的“联动机制办理全省首例危险驾驶案”被最高检情况反映转发。2014年就农村罪驾高发态势撰写的风险研判报告获区委领导批示,被省、市情况反映转发。 

  二、严格要求,切实履行诉讼监督职能 

  该同志自进入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以来,在科室业务骨干被先后被调出的情况下,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承担起科室大量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办理工作。先后办理了涉案金额近亿元王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人员达30余人水上运输犯罪案等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案件,并确保了上述案件得以高效、精准办理。在保证案件质量同时,该同志积极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先后发出纠正违法10余份;提起抗诉4件次(均获市院支抗);纠正漏诉9人次。此外,先后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建议公安机关将“李某等8人寻衅滋事”等案件作撤案处理,涉及人员达18人,有效的避免了错案的发生。 

  2013年,该同志在办理李杰等8人寻衅滋事一案过程当中,公安机关及被害人先后多次到我院强烈要求追究李杰等8人刑事责任,面对该棘手案件,该同志进行深刻剖析本案是否构成犯罪的三个节点:一是起因是否存在;二是李杰等人行为针对对象;三是被害人损害情况。经认真审查卷宗及复核,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当中对于三个节点都未查清。为查明事实真相,该同志将退查事项逐一列明阐释,并积极对补充侦查活动进行引导。同时为了避免案件的补证及处理受案外因素干扰,在立足已查清的犯罪事实基础上,该同志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经其努力最终促成了原本敌对的双方达成和解,由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赔偿了1.2万元的损失,被害人也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在明确了案件侦查方向及没有被害人干扰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仅4天就迅速完成补证,并重新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基于案件的三个节点已被查清、固定,该同志翻阅了大量法律规定及案例,得出了李杰等8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并就该案的定性、处理及时向检委会汇报及市院请示。经市院批复认定李杰等8人不构成犯罪。得到市院批复后,该同志分别召集公安同志及被害人进行释法说理工作,成功说服公安机关将此案撤回做撤案处理,被害人也当场表示服从该案的处理,不再进行缠诉、闹访。 

  三、敢于创新,积极提升办案整体效果 

  在立足办案基础上,该同志积极进行办案机制创新,拓展办案效果。在办理“刘长明等6人聚众斗殴”案件中,经审查发现涉案人员均系未成年在校生,大部分均系初犯、偶犯,且家庭都具备了一定的监护条件,为减少犯罪前科对未成年影响,经过前期的充分的调研准备工作,该同志先后草拟了《未成年在校生犯罪案件处理若干问题意见》、《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细则》并获通过,在全市率先探索建立起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机制,并对该案当中五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在开展为期6个月帮教考核工作过程中,该同志以身作责通过建立定期汇报寻访、专人指导帮教、定期分析考核等配套制度,有效督促适用对象改过自新,最终该案当中的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5人经考核合格被宣布不起诉,并顺利走上工作岗位,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机制”在全市组织的创新创优项目评比中获奖。  

  编辑: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