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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 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整治“四风”情况 加强督查的办法》
2019-08-05 10:38:00  来源:淮安市洪泽区检察院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整治“四风”情况加强督查的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整治“四风”各项要求,推动全市检察机关“讲忠诚、守规矩、严纪律、勇担当、重自强”主题教育深入开展,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及高检院、省院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院党组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监督检查工作统筹谋划、协调推进,重点解决影响淮安检察发展、破坏淮安检察形象等突出问题,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第二条 督查的对象是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两级院党组对督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院检务督察部门具体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的督查工作。基层院党组应明确专人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 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改进调查研究方面,深入联系点开展调研情况,调研有无明确主题、拟定提纲、形成报告,有效解决问题;改进调研方法情况,有无沉到一线同干警谈心谈话,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既肯定成绩,又指出问题;有无轻车简从,市院班子成员到基层调研陪同人员有无超过3人,基层院无直接工作任务人员有无陪同调研;简化接待工作情况,有无搞迎送,张贴悬挂横幅,打电子屏滚动标语,摆放花草,安排合影,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名胜区参观考察,赠送纪念品或土特产;有无在干警食堂用自助工作餐,在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二)精简会议活动方面,减少会议活动情况,有无按节点召开小范围、小规模研究协调解决问题的片会、调研会、督查会,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原则要求的会;有无年度会议活动计划,并报院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执行。未列入年度计划又确需召开的会议,有无按规定程序报批;两级院领导有无出席与检察工作无关的剪彩、奠基、庆祝、研讨等活动,出席与检察工作相关的上述活动,有无经检察长同意;控制会议活动次数、规模和时间情况,全局性会议是否控制在1次,时间不超过1天,人数不超过150人;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和质量情况,有无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大会交流发言原则上每次不超过5人,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10分钟;控制会议活动经费开支情况,有无严格执行会议活动综合定额标准,有无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有无发放纪念品,会议现场有无摆放花草、制作背景板。

  (三)精简文件简报方面,减少各类文件简报情况,编发的信息简报各类数量明显下降,有无对上级文件层层转发,能参照上级文件执行的也逐层发文;提高文件简报质量时效情况,部署重要检察工作的文件稿是否控制在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件稿是否控制在3000字,简报是否控制在2000字;积极推进电子公文情况,非全局性重要会议和涉密工作讲话,有无在检察内网或机要通道发布;严格文稿发表情况,领导干部个人有无公开出版讲话集、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情况。

  (四)规范出访方面,有无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规定,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严格规范外事礼品、出国经费等事项管理,有无超期限滞留国(境)外。个人接受国(境)外授予的学位、勋章及荣誉称号等,有无按程序报批。

  (五)改进新闻报道方面,简化会议活动新闻报道情况,除全市性会议、市院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外,其他会议活动文字稿是否控制在500字,会议活动报道中有无使用某某领导同志指出、强调的表述;规范调研、外事和新媒体报道情况,有无做到给基层院的指示、批示等不作报道,除市院主要领导参加的活动、各条线每年度的条线工作会议外,市院领导活动一般不在检察新媒体报道,确需报道的,是否从严从简,控制数量、字数和推送频率,只报道工作情况,刊发领导照片一般不超过1张。

  (六)加强请假报备方面,两级院主要领导出差、出访,离开本市休假、学习,有无按规定向同级党委报备,其他班子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向本院主要领导报告,基层院主要领导离开本市在向党委报告的同时,有无向市院主要领导报告。

  (七)厉行勤俭节约方面,有无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休假休息等有关待遇规定,从领导职务退下来应及时腾退办公用房;有无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廉洁修身、廉洁齐家,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 对整治“四风”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中央路线方针和省市委决策部署方面,有无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新发展理念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制定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的举措时,有无机械传达,轮流圈阅现象;在防范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优化产权保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有无不得力不彻底、雷声大雨点小、部署多成效少现象;有无在文明城市创建中工作不扎实、问题排查不主动、整改标准不高、长效机制不健全。

  (二)作风建设方面,贯彻中央精神、上级部署和党组要求有无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替代工作落实、机械照搬照抄等问题,调查研究有无搞形式、走过场、不深入,有调研无成果、有成果不运用等问题;检查考核有无过度强调工作留痕和台帐资料,检查考核结果运用不足,问题不推动整改、不督促落实、不研究解决;有无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活动;有无违规吃请、滥发津补贴福利和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方面搞特殊、耍特权,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领导入额办案有无数量不达标、不独立办案,有无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司法办案是否规范、文明,有无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现象。

  (三)履职尽责方面,有无改革创新意识不强、攻坚克难精神不足、上推下卸责任,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有无对涉及群众利益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公益诉讼案件消极应付、效率低下、庸懒无力甚至麻木不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有无热衷于签订责任状,责任层层下移,“责任状”当“免责单”,“履责”变“卸责”;有无该牵头的不牵头,该配合的不配合,该决策的不决策,遇事层层往上缴,层层不负责。

  (四)巡视巡察发现问题整改方面,有无整改措施停留在表面不深入、整改纠正被动应付不主动、制度机制不健全问题;有无整改避实就虚、避重就轻、前紧后松、弄虚作假,整改报告与整改实际不符,整改进展缓慢、边改边犯等问题;有无以常规工作代替整改,挑部分问题选择性整改,搞会议整改、文件整改;有无对问题线索不敢较真碰硬,不敢触及矛盾,久拖不办、轻易查否、说情袒护。

  (五)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方面,有无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民主生活会不严不实,查摆问题不深刻,民主决策流于形式,不按组织程序办事等问题;主体责任有无压而不实、层层递减、虚化弱化;落实“一岗双责”有无行动不足,满足于开会讲话、表态签状、制订方案;执纪监督有无习惯于老套路、老办法开展工作,抓早抓小、标本兼治功效不够彰显;履责记实有无被动应付、内容简单、敷衍了事,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混淆,业务工作与履责工作混淆;运用“第一种形态”有无主责意识不强,不会用、不愿用,实施方式“随意化”;问责追责有无刚性不够、偏宽偏软,做“老好人”,问责结果不运用,边问责、边表彰;有无对廉政风险防控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的问题。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对整治“庸懒散”不良风气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方面,有无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掌握的不深不透,不能准确掌握应知应会内容等问题。

  (二)开展业务理论学习方面,有无业务学习不精不勤,靠经验吃老本,怠于调研,不愿思考,懒得动笔等现象;有无思想墨守成规、固步自封,思维方式守旧,不能适应检察改革的新任务新要求,工作成效不明显等问题。

  (三)科学高效履职方面,有无对自身岗位职责不清楚,工作不主动,不推不动,工作疲沓等问题;有无工作缺乏激情,习惯于等靠要,不主动思考,抓不住机遇,用不好政策,办事办案质量不高、应付了事等问题;有无以中央八项规定、反“四风”为借口,为了不出事宁愿不干事等问题。

  (四)服务大局方面,有无视野狭窄、站位不高,将文明创建、脱贫攻坚等全局性工作视为额外负担,工作履职不尽责,出工不出力,相关要求一问三不知等问题;有无只图自己方便,不顾服务对象和群众利益,便民政策落实不到位,对群众合理诉求反应不积极、态度不热情的问题。

  (五)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方面,有无纪律意识淡薄,重要制度不落实,重要事项不请示、不记录、不报告,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或其他物资等问题;有无自由主义、散漫主义盛行,不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上班迟到早退、溜岗缺位、上网购物,值班脱岗或值班不负责任、贻误工作,开会交头接耳,看手机打瞌睡等问题。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七条 改进督查方法,增强发现问题的能力。

  (一)加强日常督查,市院检务督察部门结合廉政风险防控,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组织开展县区院交叉检查。基层院党组应定期组织专人开展督查。

  (二)畅通信访渠道,加强信访分析,认真受理和办理作风方面的信访举报,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深入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线索。

  (三)纳入巡察内容,将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整治“四风”情况纳入系统内巡察内容,深度了解规定落实情况和整改成效。

  (四)注重多部门联动,从干部考察考核、新闻报道、网络舆情、党风廉政社会民意调查等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加强整改监督,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通过现场纠正、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并在1个月内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回访,对整改不到位或整改效果不好的,要责令重新整改。整改成效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评价内容。

  第八条 实行问题清单公示,督查发现的问题清单和拟定的整改清单在本院内网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监督,确保突出问题及具体表现查找到位、整改措施精准有效。

  第九条 开展问题季度评析。结合党风廉政联席会和廉政风险分析会,对相关单位和部门整改情况进行评价,深入分析问题发生的规律及背后深层次原因,查找制度机制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第十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高检院、省院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综合运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进行处理。对顶风违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一律先免职再处理。对媒体披露和网络反映的重大问题要速查速办,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典型问题进行剖析通报,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

  第十一条 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高检院、省院相关规定精神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的,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作风方面问题不制止、不查处,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同志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个人对监督检查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由院党组按规定进行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反馈本人。

  第十三条 两级院党组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案件线索,可能构成违纪的,应移送给派驻本院纪检监察组。

  第十四条 督查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和宴请。对违反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两级院党组和检务督察部门要加强工作研究,及时发现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整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改进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