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孙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孙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审判决
2021-10-13 11:26:00 来源: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管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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