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下午,省院控申处员额检察官朱玉山来我院当面答复刑事案件申诉人,我院控申部门派员全程参与答复。
申诉人袁夕云、袁夕康、向学德等人不服洪泽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刘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刑事判决,以量刑畸轻、审判程序违法等为由,从2016年1月份开始,分别向我院、市院以及省院提出刑事申诉。经省院审查,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但袁夕云等人仍然不服,多次到上级院反映情况,经省院领导研究决定,由省院在我院当场答复申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