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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全市首例洪泽湖生态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新闻发布(政策解读)
2018-12-19 10:25:00  来源:洪泽区检察院

  案情简介:2018年3月,在洪泽湖进入全面封湖禁渔后,吕友桂、吕万中、董玉新等26人在明知南三河水域(三河闸下游)为洪泽湖封湖禁渔期间的重要禁渔区域,仍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非法捕捞水产品达4600余公斤,并销售给被告人严仕祥、严仕余贩卖至山东、安徽等地,非法获利29000余元。

  2018年4月,洪泽区院在摸排公益诉讼线索时,了解到该案相关情况。鉴于该案案情复杂,在涉嫌非法捕捞罪同时,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院迅速抽调精干力量提前介入、引导固定证据,并在较短时间完成了环境损害专家论证等环节。

  8月8日,洪泽区院以涉嫌非法捕捞对吕友桂、吕万中、董玉新等16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鉴于潘付梅等10名女性涉案人员在犯罪活动中起辅助作用,且均为湖区渔民,家庭条件较为困难,本着“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积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9月12日,作为淮安市首例洪泽湖生态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在全省首家市级环境资源检察修复基地——洪泽湖古堰码头公开宣判,16名被告人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或拘役等刑罚,并处罚金。由于16名被告人非法捕捞行为严重损害了洪泽湖渔业资源,侵害了社会公众利益,经法院调解,吕友桂、吕万中、董玉新等主动缴纳8.9万余元修复金购买8万余尾鱼苗用于增殖放流,修复被损环境。

  典型意义:一是高效履行环境检察职能,全力维护公众利益。作为发生在洪泽湖封湖禁渔期间一起重大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的吕友桂、吕万中等人为满足一己之利,对国家发布的禁渔规定置若罔闻,不顾渔政执法人员的多次劝告和教育,采用《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淮安市辖区水域禁渔通告》等文件明令禁止使用的多层拦网等违规渔具,大肆捕捞处于繁殖、生长期的鱼类,甚至“大鱼、小鱼一锅捞”,情节十分恶劣,不仅对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害,更对渔业资源增殖潜力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一定影响,严重破坏所捕捞水域的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我院在依法对吕友桂、吕万中等人涉嫌非法捕捞犯罪事实进行审查时,主动履行环境检察职能,注重发挥公益诉讼新职能,侦查、公诉、民行等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对该案所涉及的犯罪事实进行审查、核实,引导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并专门赴南京邀请专家对受损渔业资源进行论证,确保了该案作为全市首例洪泽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顺利提起公诉,切实维护了公众利益。二是落实宽严相济原则,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统一。在办案中,针对涉案26名当事人,大部为洪泽本地渔民(26人除严仕祥、严仕余为鱼贩外,其余24人均为湖区蒋坝、老子山等地渔民,且多为夫妻档渔户),很多人对非法捕捞,特别是禁渔期非法捕捞犯罪犯罪危害性一无所知,一旦对其进行提起公诉,相关人员从事渔业生产的捕捞证将被吊销,日后生计将难以为继。考虑到上述情况,我院在依法履行职能同时,本着“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对潘付梅等10名女性涉案人员(在犯罪活动中起到辅助作用)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在量刑建议中充分考虑到吕友桂、吕万中等人的悔罪情节,适当对其建议减轻处罚,最终使得16名被告人得以在受到法律处理同时,保住了相关合法捕捞证件,能够继续从事合法的渔业生产劳动,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双统一,体现了检察温度。三是深化普法宣传机制,有力提升群众法治意识。“3.29”非法捕捞案件作为淮安市首例洪泽湖生态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彰显了检察机关打击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破坏环境类犯罪的决心,受到了市人大常委会、市委政法委、洪泽区委区政府等领导的充分肯定。为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扎实做好湖区基层普法宣传,我院联合法院建立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案发地开庭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渔民现场旁听“3.29”案件公开宣判,工作经验先后被《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华日报》《法制日报》等200多家中央、省、市、区媒体集中报道。在9月12日公开宣判活动后,我院督促相关当事人主动缴纳环境修复费8万多元,协助购买鱼苗8万余尾,举行了公益增殖放流活动,积极修复湖区生态,省洪泽湖渔管办、市水利局、环保局等16家单位,20余名省市人大代表、60余名湖区群众代表参与庭审,市人大常委会葛平常务副主任、市院肖天奉检察长、区人大常委会杨步新主任等领导全程参与观摩庭审暨公益放流活动,给予高度评价。

  编辑: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