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驾入刑”以来,洪泽县一直对“醉驾”违法犯罪保持高压打击态势,经过近6年专项打击治理,醉驾入刑威慑力初见成效。不可否认的是,尽管“醉驾入刑”的概念已渐入人心,但醉酒驾驶案件仍居高不下。为了进一步有效治理“醉驾”现象,切实提升办案效果,更好发挥职能作用,我院对2011年5月以来所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情况进行分析,提出了打击、预防犯罪的对策建议。以我院为例,2011年5月至2017年6月共受理1066年危险驾驶案件,占受理刑事案件的近40%,占比较大。
一、从我院受理的 “醉驾”案件来看,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发生时间集中。案发高峰期为夜间和节假日。所办理的醉驾案件当中在18点-21点期间被查获的高达31%;另外在春节、国庆、元旦等法定节假日也成为犯案高发期,占案件总数的39.7%。
(二)发生的地点集中。我院在办理”醉驾”案件中发现,发生在郊区及农村的案件数量要明显高于城区,其中发生在城乡结合危险驾驶案件占我县危险驾驶案件总数57%。
(三)犯罪主体多为中青年男性,且文化程度较低。我院受理的”醉驾”人员年龄在23周岁至54周岁之间,多为无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平均年龄达41岁,且文化层次较低,多数人仅具有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
(四)犯罪主要形式为二轮摩托车醉驾。全部案件中,驾驶摩托车数量远远大于驾驶轿车或者火车。二轮摩托车醉驾成为醉驾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五)案件情节相对较轻。我院受理的”醉驾”案件较其他犯罪案件,案件的情节较轻。71%犯罪嫌疑人的血液酒精浓度含量低于180MG/100ML,且未发生事故,在移送法院起诉后,87%的被告人被判处拘役一个月或者缓刑。
二、多发的原因
之所以在危险驾驶入罪后,”醉驾”案件仍频发,既有驾驶者的主观原因也与社会客观因素密切相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治理方式单一化,打击效果难深入。目前开展的“醉驾”治理最主要方式仍为依靠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查处,工作重心侧重于打击,前置预防工作投入不足,甚至存在少数执法人员为完成办案指标任务而进行“功利执法”现象,治理措施缺乏系统性和长效性。这种单纯的“重打击,轻预防” 治理模式,间接导致治理只能停留在表面,无法真正遏制“醉驾”案件多发态势。
(二)犯罪动机趋同化,侥幸心理难根治。由于我县居民生活、习俗,深受酒文化影响,在婚丧嫁娶、宴请等活动中,饮酒作为一种不可或缺沟通方式而存在,有些地区饮酒成风,几乎无酒不成席,而且劝酒的现象比较严重,这也是醉酒驾驶多有发生的重要原因。而部分醉酒者因文化水平较低,对于“醉驾”法律认识不足,或虽有一定的认知,但是抱着夜间查处力度小、出行、路途短不易被查获等侥幸心理,而选择在道路上进行醉驾。
(三)乡镇交通不完善,出行工具难替代。因乡镇农村居住分散、人口密度小等特点,使得当前公共交通覆盖面较为狭窄,公共交通运输线路仅覆盖到镇、县一级,对于村、镇之间的公共交通运输线路尚属空白,而二轮摩托车因其轻便、续航能力强等优点则成为了重要交通工具。办案中,多名醉驾者也表示醉驾属违法,喝了酒之后不敢骑车,但是不骑车回不了家,所以冒险“醉驾”回家,这也是二轮摩托车醉驾高发的重要因素。
(四)酒文化影响深远。在我国尤其是在我省苏北地区,既是酒的重要生产区,也是酒的主要消费市场。在人们日常联络、相互沟通的过程中,往往离不开酒。不少驾车者在酒桌上大量饮酒后思想麻痹不顾后果驾驶机动车辆。
三、危险驾驶的防治对策
(一)强化法制宣传,提升危险驾驶社会认知度。一方面公、检、法应当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综合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另一方面在公众场合尤其是在饮食娱乐场所、重点交通路段设置禁止危险驾驶标志,综合提升社会公众对危险驾驶的认知度,使驾驶人员能主动放弃醉酒驾驶的恶俗,驾驶人员周边人群从“劝酒”转化为“劝驾”。
(二)加强执法力度,确保危险驾驶打击常态化。交管部门应加强醉酒驾驶行为查处力度,加大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查处,特别是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加强排查密度,将日常检查整治与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将打击危险驾驶作为一种常态化工作进行开展,压缩危险驾驶生存空间,让驾驶人员彻底放弃侥幸心理。
(三)完善运输条件,畅通城乡交通运输机制。相关主管部门应联合解决目前城乡交通运输不畅问题,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发展城乡公共运输工具,使更多城乡居民有更多的出行选择,使危险驾驶行为不会“被迫”发生,减少危险驾驶发生几率。
(四)转变办案方式,优化危险驾驶办案效果。要有效预防和遏制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需要建立有效的办案机制。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同时应加强沟通协调,改善办案方式,提升办案的质量及效率,提高危险驾驶案件办理透明度及威慑力。